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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技师学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4-01   文号:焦发改价检处[2013]第10号   来源:价检局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当事人:焦作市技师学院

  址:焦东南路2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殷东兴   职 务:负责人

    根据豫发改价检[2012]1548号文件精神,我委于20121223日对你校2011年秋季以来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违反发改价格[2010]1619号规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和“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必须坚持非盈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的规定,你校发放教材未按规定学期及时结算。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款100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O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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