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解放区教育局
地 址:焦作市烈士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汹江 职务: 局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通知》(发改价检[2012]2942号)文件要求,我委于2012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2012年以来的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
你单位于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期间,向区属各中学收取调研卷费及《河南省初中毕业水平考试说明与检测书》(一套)书费(实际开票名称为2012年中考说明与检测、磁带、体育手册)。此行为为代收费行为,收费金额为59413元,向印刷厂支付51752.59元,退还学校7660.41元,无结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委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70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