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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职业教育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4-01   文号:焦发改价检处[2013]第28号   来源:价检局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当事人:孟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址:孟州市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郭旭东        职务:负责人

   根据豫发改价检[2012]1548号文件精神,我委于20121016日对你单位2011年秋季以来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2012年元至九月,违反豫价费字[1998]296号文件规定,以50150元标准,对593名学生收取住宿费,共计多收23160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我委对你单位下发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13560元,尚余9600元。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违法所得96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违法所得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O一三年五月十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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