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沁阳市教学研究室
地 址:覃怀中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松江 职务:负责人
根据豫发改价检 [2012]1548号文件精神,我委于2012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2011年秋季以来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2011年秋季至2012年春季,你单位强行向本县中、小学校收取试卷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对学生造成危害、考试费用支出较大、经费紧张,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款200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