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地 址:焦作市迎宾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原振安 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依法于 2012年11月 22 日至2012 年 12 月 21日对你公司的电信套餐资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违法事实如下:
一、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
(一).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在促销动感地带MO套餐时,将豫通局【2006】58号文批复的忙时本地主叫收费0.30元/分钟,闲时本地主叫收费0.10元/分钟,变更为本地主叫不分忙、闲时统一按0.22元/分钟计收费用,实际闲时超过规定0.12元/分钟。
(二).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依据豫通局函【2008】92号文件,向神州行轻松卡客户收取每月6元的来电显示费。文件批复为月基本费6元每月,赠送来电显示。
上述行为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二、越权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2012年1月至9月期间,在办理G3小区卡地址变更手续时,违反信部联清【2004】204号文第二条:“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之规定,未经批复每户收取5元手续费.共收取927户,收费金额4635元。
三、强制服务并收费
(一).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期间,在促销新家园卡:本地+长途优惠、本地优惠、长途优惠1、长途优惠2套餐时(本地网内最低6分卡、长途1毛),对新入网用户要求30元入网,其中自由话费5元,必须开通6元本地包、5元长途包、9元长途包三种资费的其中一种及5元/月的GPRS30M流量上网包(2个月)、2元/月来电提醒(3个月),赠送15元本地网内话费(3个月)。
(二).在促销中推出的神州行6分卡套餐(本地网内全6分、0月租、0最低消费)。1、对所有入网用户来电显示业务必开6元/月,本地主叫网内包必开6元/月;2、对新入网用户必开GPRS5元套餐(4个月)、来电提醒2元/月(5个月);3、对转网用户公司要求必须开通30M流量包5元/月(4个月)
(三).2012年1月至9月期间,在促销G3小区卡时,要求新入网用户必须开通15元(三个月GPRS)流量包。
4.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期间,在促销全球通2011版88元套餐时,对新入网客户强制开通5个月来电提醒(每月2元)业务及3个月彩铃(每月5元)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豫通局【2012】63号文第二条:“严禁强行捆绑搭售,强制用户使用指定业务、伪造订购记录等行为”之规定,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四、不执行价格申报、备案收费
2011年7月至9月,该单位违反信部联清【2004】204号文第二条:“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之规定,未经批复,推出神州行随意打套餐。套餐费16元/月,来电显示6元/月,优惠时段本地拨打本地移动网内免费,其它时段本地拨打本地移动网内网外手机、固话均收费。其它时段为正常工作日9点—11点,19点—21点.该行为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五、未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
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在促销动感地带音乐套餐、MO套餐时,将豫通局【2006】58号文件批复的动感地带套餐资费方案16元/月,含200条/月短信,变更为含100条/月短信、100M省内移动数据流量执行,每月少给用户短信100条。该行为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宣传单、业务受理单、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为证。
我委已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第(七)项:“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第(八)项:“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公司的违法事实的第一、二、四项行为较轻,第三、五项行为较重。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第一项处以罚款20000元;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4635元;第三项罚款50000元;第四项罚款10000元;第五项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金额134635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价格违法所得4635元、罚款130000元,合计134635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二0一三年 十 月 三十 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