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地 址:焦作市塔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双庆 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依法于 2012年11月 29 日至2013 年 1 月 15日对你公司的电信套餐资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价格欺诈
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在促销沃3G\A\B\C计划套餐时,将豫通局【2011】14号批复的套餐中包含的M个数、T个数、国内可视电话拨打分钟数,宣传为赠送业务。该行为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
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1、在促销如意通标准卡B套餐时,将豫通局函【2007】57号文件批复的:本地主叫通话费忙时0.14-0.30元/分钟,闲时0.11-0.22元/分钟,更改为不分忙、闲时,统一按0.27元/分钟收取本地主叫通话费。该行为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三、强制服务并收费
(一)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在促销如意通畅听卡D套餐时,以此卡无月租、无最低消费为由,限定用户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三种市话包中的一种:1、10元包100分钟;2、20元包250分钟;3、30元包400分钟。
(二)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在促销如意通标准卡B套餐时,要求用户必须开通每月6元的来电显示。
(三)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在办理如意通畅听卡B套餐、如意通畅听卡D套餐、如意通吉祥卡I13系列套餐、如意通标准卡B套餐、如意通吉祥卡A套餐、新势力套餐时,强制用户开通商都民生报、炫铃等增值业务。(1)、2011年在办理如意通畅听卡B套餐、如意通畅听卡D套餐、如意通吉祥卡I13系列套餐、如意通标准卡B套餐时,规定60元入网含100元。其中自由话费30元,开通36元一年商都民生报等增值业务,优惠5元/月本地话费6个月。(2)、2012年1月至9月在办理如意通畅听卡B套餐、如意通畅听卡D套餐、如意通吉祥卡I13系列套餐、如意通标准卡B套餐、如意通吉祥卡A套餐时,要求开通5元/月炫铃专款(2个月)或5元/月GPRS网络包专款(2个月)。(3)、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在办理新势力套餐时,规定60元入网含100元,其中自由话费30元,开通36元一年商都民生报等增值业务,优惠5元/月本地话费6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豫通局【2012】63号文第二条:“严禁强行捆绑搭售,强制用户使用指定业务、伪造订购记录等行为”之规定;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四、不执行价格申报、备案收费
1、2012年5月至9月期间,依据豫通局(2012)45号文批复的联通移动电话如意通吉祥套餐资费方案:月最低消费6—20元,本地通话费0.08-0.27元/分钟,国内长途通话费(不含台港澳)0.15-0.60元/分钟。在促销如意通吉祥A套餐(自定)时,宣传为9分卡,市话打谁都9分;9分卡,长途打哪都9分。在实际执行中,小区内拨打市话0.09元/分钟,小区外0.22元/分钟。只有开通了9元长途包,才能享受包打100分钟的长途话费。超出100分钟后本地拨打长途(不含港澳台地区)为小区内0.09元/分钟,小区外0.30元/分钟。将文件批复的本地变更为小区内、小区外(9分卡本地“小区”范围自定为一个县(市)行政区域)。
2 、2012年6月至9月期间,在促销(自定)如意通畅聊卡A套餐2012版(OCS)时,宣传为不分忙闲时真正随意打。其实际资费为:月16元功能费含来电显示、本地(焦作济源)联通网内通话主叫免费,它网0.10元/分钟,本地长途0.15元/分钟,本地接听免费,其他执行标准资费。该套餐已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但无批复。
上述行为违反信部联清【2004】204号文第二条:“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之规定,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宣传单、业务确认单、套餐资费表、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为证。
我委已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第二十一条“(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第二十二条“(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公司的违法事实的第二项行为较轻,第一、三、四项行为较重。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第一项处以罚款100000元;第二项罚款10000元;第三项罚款70000元;第四项罚款20000元。合计罚款金额200000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价格违法罚款2000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