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发改委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焦作市环境监测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4-01   文号:焦发改价检处 [ 2015 ] 7号   来源:价检局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当事人焦作市环境监测站

  工业东路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苑丽   电话3301908                                            

本机关依法于20141021日至20141215日对你单位20141月至20149月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单位违反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豫价市字(1991)第172号文第七条“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成本(包括材料消耗,仪器仪表和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监测样品需分析前处理的,可加收25%样品预处理费。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的,收取每人每次30元的采样费,工作人员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由委托单位解决”之规定,发生以下价格违法行为:20141月至9月,在对73个单位采样监测中,按照每人每次每个点位30元的标准收取采样费342480元,按照规定应收44340元,超收29814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单位出具的焦作市环境监测站2014年收取采样费统计表、监测费预算表、收费票据以及检查登记表、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为证。

我委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在退款通知书下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多收款退还用户。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河南省价格监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价格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98140元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29814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000174900022。开户行:商行建东支行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2025 Jiaozuo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ion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 jzsfgw@163.com 电话:0391-3569032 3569855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
豫ICP备11016930号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01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