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修武县第一中学
地址:修武县圆融路
经营范围(收费范围):教育收费 性质: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赵小文 职务:校长 电话:7178836
根据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价检(2014)2418号《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按照焦作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治理办函(2014)95号《关于开展2014年秋季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焦作市发改委、纠风办、教育局、财政局、修武县发改委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4日对你单位的超范围收取择校生费的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存在超范围收取择校生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你单位2014年秋季,违反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办(2014)6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第一条第(四)项:“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监管。2014年,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10%,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及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7)319号文件第三条:“公办高中严禁择校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之规定,超过规定范围:一、超过规定的范围,以300至2000元/生的标准对75名高三插班生收取择校费73100元,扣除正常学费 22500元(正常学费为150元/生.期),多收50600元。二、超过规定的范围,以3000至6000元/生的标准对4名高二、高三 借读生收取择校费18000元,扣除正常学费 1800元(正常学费为150元/生.期),多收16200元。上述两项合计多收价款66800元。
上述两项合计价格违法所得66800元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在2015年秋季招生时不再发生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我委对你单位下发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66800元未退还学生。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违法所得66800元予以没收。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价格违法所得668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