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第十一中学 地址:焦作市学生路223号
经营范围:教育收费 性质: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吴林强 职务:校长 电话:0391-2922103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2015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5]112号)及市发改委开展教育专项检查方案的要求,我委于2015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单位违反国家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教办[2015] 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5]112号)及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7]319号文件第三条:“公办高中严禁择校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之规定,超过规定的范围,2015年秋季以10000元/生的标准收取高二年级五名借读生择校费50000元、以5000元/生标准收取高三年级三名借读生择校费15000元,扣除正常学费4680元(正常学费为180元/生.期),共计多收60320元。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我委对你单位下发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60320元未退还学生。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违法所得60320元予以没收。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6032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的,每日按违法所得的数额的2‰加处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