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焦作市人民医院
地址:解放东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民 职务:院长 联系方式:0391—26620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 2016年 11月 1 日对你单位超标准收取门诊病人手术室麻醉费、超标准收取住院病人加床床位费、超范围收取产科病人急危病人麻醉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6年11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2016年12月5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违反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豫发改收费[2002]527号文件规定,2015月6月1日至2016年8月14日,超标准收取门诊病人手术室麻醉费,应收17元/次,实收65元/次,每人多收48元/次,计2996人次,多收143808元;2016年8月15日至9月30日超标准收取门诊病人手术室麻醉费,应收19元/次,实收79元/次,,每人多收60元,计459人次,多收27540元。合计多收171348元。二、违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文件规定“对因病情需要急需加床的,在征得病人同意后,按照本病区最低床位费的70%收取”。2015月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你单位超标准收取住院病人加床床位费,应收10.5元每床日,实收11元每床日,每床日多收0.5元,计39166/床日,合计多收19583元。三、超范围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费,你单位违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文件规定,急危病人麻醉项目内涵“适用于AS分级:Ⅳ、Ⅴ,急诊手术,小儿(3岁以下)和高龄病人(75岁以上)全身麻醉”规定,对产科75岁以下,3岁以上不实施全身麻醉的病人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费。2015月6月1日至2016年8月14日以70元/人的标准超范围收取产科住院病人急危病人麻醉费计615人,多收43050元;2016年8月15日至9月30日以85元/人的标准超范围收取产科住院病人急危病人麻醉费计90人,多收7650元。合计多收50700元。
上述三项违价款合计241631元 。
违法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询问笔录三份,证明检查的过程;(3)检查登记表三份,证明收费金额; (4)病人住院费用清单四张,(5)门诊手术收费明细3张,(6)信息科提取数据3张。证明你单位收取了上述三项费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第四项“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二、对超标准、超范围收取门诊手术室麻醉费、加床床位费、产科急危病人麻醉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1631元,免于罚款。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价格违法所得241631元上缴国库。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