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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1      来源:市发改委价管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发改价格〔2018〕450号

 

 


                    

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冬季天然气保供稳价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完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价委员会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附件:关于完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4日

附件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完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管理办法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文件要求,参照近期有关地市对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关于完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完善天然气核价办法

    (一)定期分步核价。燃气企业平时报告公示天然气销售成本,与用气企业协议预付款额度,待用气高峰过后由价格部门定期核定综合结算价;也可由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公正核定综合结算价。企业协议预定付款额度可参照联动调整公式:城镇燃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不含税采购气价-基期不含税采购气价)÷(1-供销差率)×(1+综合税率)。

(二)自律依规核价。价格部门明确价格核定办法,供企业签订协议时参考。可采取分批综合加权平均核价方法,计算公式为:{(中石油气量+中石化气量)×单价或[(中石油气量+中石化气量)×(1+20%)]×单价 + 通豫公司气量×单价 + N }÷(中石油气量+中石化气量+通豫公司气量 + N )+ 配气价。

上述两种办法供需双方企业可商定选择。在一个时期内只能选择一种检核办法且不得变更(一个时期可为11月15日至次年11月14日),如选择第一种办法,需告知价格主管部门,执行情况由价格执法部门监督检查。

在条件具备(如各种资料齐全,时限要求允许、一般需要2周时间)情况下,当采购气价调整时,由燃气企业提出销售价格调整申请,经价格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审核备案后实施(以价格部门书面审核意见为准)。

二、实行联动协调机制

实行城镇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的机制。一般情况下,当国家调整上游门站气价时,同类、同步、同向、同时调整销售价格。采暖季要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审慎把握调价时机,且在供暖季最多调整一次。特殊情况下,如遇气价大幅度波动时,鼓励燃气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气成本,适当让利压缩价格空间。

三、实施信息公开和报送制度

燃气企业在营业场所等进行公开采购价格、价格成本等信息,并于每年5月30日前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定调价所需的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

    四、规范审价程序

    (一)成立调价审核工作组。成立由委主任、分管领导、价管科负责人、成本所负责人、价监局负责人、法制科负责人、行政事项审批科负责人为成员的调价审核工作组。

    (二)规范审核程序。一般简易审核程序为:

    企业审报——科室初审——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定期进行成本审核——核定综合结算价标准——信息公示

    具体程序可根据核价办法要求进行调整。

 

 

 

 

 

 

 

 

 

 

 

 

 

 

 

 

抄送:住建局,相关单位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印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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