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改委,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5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501号)
2022年6月14日
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0 文号:焦发改价格〔2022〕167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与管理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各县(市)区发改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改委,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5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501号)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