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鸿理
2010年3月30日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收官的一年。为确保我市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更好地服务于我市今年经济工作的大局,就必需紧紧围绕中央1号令总体要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的调整扩大消费的重点,将从消费能力、供给结构、消费环境和消费预期上,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全国、省成本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下面我就如何搞好我市成本调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成本工作基础性地位的认识
成本调查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担负着服务经济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重要职责,处于价格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对加强价格管理,完善价格决策机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总体上来看,应该说,价格成本工作经历了这么多年,特别是近几年不断展示的工作成效,使大家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已逐步明晰和趋向统一。但从实际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看,还有少数同志特别是价格部门的领导同志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诸如工作可有可无、位置可重可轻、作用可大可小等思想,影响了价格成本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要全面提升价格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价格成本工作的作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深对成本工作重要性的理解,要着重认识以下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提高对成本工作基础性地位的认识
成本调查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担负着服务经济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重要职责,处于价格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对加强价格管理,完善价格决策机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总体上来看,应该说,价格成本工作经历了这么多年,特别是近几年不断展示的工作成效,使大家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已逐步明晰和趋向统一。但从实际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看,还有少数同志特别是价格部门的领导同志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诸如工作可有可无、位置可重可轻、作用可大可小等思想,影响了价格成本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要全面提升价格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价格成本工作的作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深对成本工作重要性的理解,要着重认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农本调查是国家制定农业政策的依据。价格是看不见的手,在配置资源、引导生产等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价格的主体是成本,价格变动实际上是成本、收益的变化。成本、收益是经营者调整投资行为、组织经营活动的重要参考。农产品成本调查是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政府制定“三农”政策的依据。同时为农业经营提供信息服务,有利于帮助和引导农民改进生产方式,促进产销衔接,优化生产结构,实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更好地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和调查网络的作用,为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更大的成绩。
其次、成本监审是价格决策的科学依据。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初步确立了宏观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大部分是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具有一定垄断经营特性的行业,如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公用事业以及医疗、教育等公益性服务。这些行业价格的调整,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这些行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调查了解经营者特别是垄断行业的真实合理成本。成本的变化既是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经营者申请调整价格的重要理由,确定经营者成本合理性是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对经营者成本进行认真调查和严格审核,是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要通过成本审核,研究建立经营者成本约束机制,促进经营者改进管理,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效益。
第三、成本调查、监审是政府定价的必要程序。《价格法》明确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成本监审是更严格、更规范的成本调查。在成本监审制度实施之前,定调价前的成本调查工作虽然也在进行,但没有形成规范的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有些地区流于形式。成本监审制度实施后,一些地区也没有严格遵循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近几年来,各地因政府定价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不断增加,其中有不少案件是对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程序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质疑的重点又主要集中在成本调查和集体审价制度上。一些地区举行价格听证会时,由于没有严格审核经营者成本,听证代表及社会舆论对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产生了质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价格部门形象。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合法。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时,必须规范定价行为,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集体审议等工作程序,保证价格决策合法、有效。
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服务。
全国、省成本工作会议对今年成本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各地要围绕我全国、省、市价格工作中心任务,服务大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服务。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农本调查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农产品成本调查作为价格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渠道,要围绕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紧跟现代农业生产的步伐,高度优化农产品品种结构,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建立粮食保障体系等重点问题,找准成本调查工作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契合点和切入点,解决好工作定位,为政府合理制定农业经济政策,为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增加收入当好参谋。具体工作中,要在做好常规成本调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同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查方法和服务方式,帮助农民找到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发挥调查户的作用,采取培训、辅导、发放材料等方式,把农调户培养成为“生产示范户”和“信息宣传户”。配合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与乡镇政府的合作,通过信息、技术、资金及市场组织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发挥成本调查引导生产发展的作用。
(二)认真落实成本调查、监审制度,为政府科学制定价格服务。当前价格工作任务很重,要稳定市场粮价,控制化肥等农资价格的上涨;理顺电力、成品油价格,并相应调整运输价格;推进资源性、公益性服务和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整顿药品价格,治理教育、医疗乱收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都需要进行成本调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工作计划和各个调价项目的轻重缓急,严格落实成本调查、监审制度,及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调查一定要深入、细致,全面了解调查对象的历史经营状况,深入分析影响成本变化的各项原因,研究提出改进经营管理、降低成本的措施建议。
(三)不断完善成本调查、监审制度,提高成本调查的科学性。一是要抓紧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是成本监审的技术标准。没有标准,就难以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实质性审核,成本监审工作就理不直、气不壮,成本监审报告就会缺乏公信力,不能让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舆论信服。国家正在组织制定相关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各地要结合政府定价目录和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权限范围内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要把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作为今年成本工作重点。二是要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工作程序。程序公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价格。要按照成本监审制度的要求,明确成本监审内部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行为,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施监审活动。三是要切实保证成本监审工作质量。当前,我市成本监审工作中还有一些品种、项目的核算方法不够统一。要保证成本监审质量,必须抓紧做好成本监审的基础性工作。对成本监审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审核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核;对暂时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不等不靠,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审核方法。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管理权限,应有本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根据需要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成本监审的项目,上级成本调查机构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审全过程的指导、督查。对被委托人提交的成本监审报告,应当采取预审、抽查等方式对其进行审查,确保监审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对成本调查工作的领导
(一)领导要高度重视。成本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工作效益是社会性的、长远性的。要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离不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树立大局观念和系统意识,高度重视成本工作,真正把成本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摆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工作状况,精心组织各项调查活动,及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监督,保证各项调查任务全面落实。
(二)不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的重要规章。各地要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积极配合、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成本监审工作机制,确保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开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必须由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对应当举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更要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对监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由成本调查机构重新审核。要确立成本监审的行政权威性,不能在成本调查机构完成监审工作后,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评审。要纠正一些地区将成本监审职能社会化,并以成本认证、成本评估等名义向经营者收取费用的错误做法。
(一)进一步加强农本调查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农产品成本调查作为价格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渠道,要围绕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紧跟现代农业生产的步伐,高度优化农产品品种结构,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建立粮食保障体系等重点问题,找准成本调查工作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契合点和切入点,解决好工作定位,为政府合理制定农业经济政策,为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增加收入当好参谋。具体工作中,要在做好常规成本调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同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查方法和服务方式,帮助农民找到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发挥调查户的作用,采取培训、辅导、发放材料等方式,把农调户培养成为“生产示范户”和“信息宣传户”。配合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与乡镇政府的合作,通过信息、技术、资金及市场组织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发挥成本调查引导生产发展的作用。
(二)认真落实成本调查、监审制度,为政府科学制定价格服务。当前价格工作任务很重,要稳定市场粮价,控制化肥等农资价格的上涨;理顺电力、成品油价格,并相应调整运输价格;推进资源性、公益性服务和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整顿药品价格,治理教育、医疗乱收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都需要进行成本调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工作计划和各个调价项目的轻重缓急,严格落实成本调查、监审制度,及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调查一定要深入、细致,全面了解调查对象的历史经营状况,深入分析影响成本变化的各项原因,研究提出改进经营管理、降低成本的措施建议。
(三)不断完善成本调查、监审制度,提高成本调查的科学性。一是要抓紧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是成本监审的技术标准。没有标准,就难以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实质性审核,成本监审工作就理不直、气不壮,成本监审报告就会缺乏公信力,不能让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舆论信服。国家正在组织制定相关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各地要结合政府定价目录和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权限范围内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要把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作为今年成本工作重点。二是要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工作程序。程序公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价格。要按照成本监审制度的要求,明确成本监审内部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行为,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施监审活动。三是要切实保证成本监审工作质量。当前,我市成本监审工作中还有一些品种、项目的核算方法不够统一。要保证成本监审质量,必须抓紧做好成本监审的基础性工作。对成本监审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审核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核;对暂时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不等不靠,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审核方法。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管理权限,应有本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根据需要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成本监审的项目,上级成本调查机构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审全过程的指导、督查。对被委托人提交的成本监审报告,应当采取预审、抽查等方式对其进行审查,确保监审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对成本调查工作的领导
(一)领导要高度重视。成本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工作效益是社会性的、长远性的。要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离不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树立大局观念和系统意识,高度重视成本工作,真正把成本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摆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工作状况,精心组织各项调查活动,及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监督,保证各项调查任务全面落实。
(二)不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的重要规章。各地要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积极配合、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成本监审工作机制,确保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开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必须由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对应当举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更要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对监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由成本调查机构重新审核。要确立成本监审的行政权威性,不能在成本调查机构完成监审工作后,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评审。要纠正一些地区将成本监审职能社会化,并以成本认证、成本评估等名义向经营者收取费用的错误做法。
(三)努力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成本工作基础还很薄弱,一些地区成本调查机构还不健全,工作人员明显不足,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相对偏少;工作经费缺乏保障,工作条件相对落后,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成本工作难度大、要求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有足够的力度和相适应的条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解决成本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成本调查专业性强,对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很高,要鼓励那些优秀人才从事成本调查工作。要为成本调查干部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成本监审属于行政职能,成本监审日常性费用应纳入各级部门行政经费预算中统筹解决,要多向政府汇报,同时要多与本地财政部门沟通协商,积极争取专项经费。
(四)继续提高人员素质。根据目前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现有人员业务素质还不能很好适应工作需要,因此,必须加强队伍建设。一要加强学习,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综合能力,在出成果的同时出人才,打造学习型、专家型队伍。二要通过合理调配,将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成本调查队伍。三要通过人员培训,提高成本调查队伍素质。四要建立激励机制,开展工作考核评比活动,大力表彰先进,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加强廉政建设。国家发改委委托各省发改委认真抓好廉政建设。一是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都要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常过问。领导班子要经常研究本单位廉政建设的形势,扎扎实实地部署开展各项廉政工作。要做到两手抓、两手硬,把廉政建设工作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反腐倡廉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把反腐倡廉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二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价格法》施行后,出台了一系列与《价格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制度。要落实好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中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实施定价管理;要落实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严格依法履行价格决策听证、集体审议和专家评审等程序;要落实好成本监审办法,把成本监审作为定价程序的重要一环,凡是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要建立政府定价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掌握重要定价权的岗位定期轮岗制度。三是要坚持政务公开,接受监督。在政府决策中我们率先推行了听证会前成本公示的做法,建立了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但在价格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定价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还较为普遍,越权定价现象还比较突出,对定价权正确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甚至还有少数地方、少数干部在价格行政审批过程中以权谋私,向定价单位索要好处,利用成本监审和价格评估的权力乱收费。要认真落实各项政务公开措施,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四是强化教育和监督,惩防并举。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廉政建设打牢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要强化监督,把制度落到实处。突出重点,着重加强对重要定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掌握重要定价权力的科室,重要定价岗位的监督,不定人情价、关系价、权力价。成本工作,随着工作职能和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我们必须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坚决杜绝“关系成本、人情成本”,树立和维护价格成本干部队伍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良好形象,使成本调查尤其是成本监审工作健康发展。
同志们,2010年是成本调查工作非常重要的一年,按照成本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价格改革中心任务,提高工作质量,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成本调查与监审的职能作用,为提高政府决策水平,改进价格监管,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的总体要求。按照今年我省成本工作的基本思路:
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主线,紧紧围绕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切实改进价格监管、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等价格中心工作开展服务;以体制、机制、方法创新为抓手,继续夯实成本调查的各项基础;以“四个更加注重”为重点,整合成本调查资源、加强专题调研、优化服务功能;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为保障,着力增强成本监审的社会公信力;以“两转两提”为目标,转变职能和作风,不断提高我省成本调查系统的工作水平。突出以下重点:一是成本调查基础建设,特别是农本方面,突出保障、激励、末位淘汰机制的建立,即从制度上约束调查点设置,实施强化管理,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按照国家的布点原则,进行坚决调整,对工作不力的县级调查点实行末位淘汰,坚决取消或调整;实行工作质量和补贴经费挂钩,达不到工作要求的,扣减补贴经费。二是继续以资源性价格改革、环境收费价格和民生价格为重点,完善核算办法、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自身行为、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居民电价、自来水价格、有线电视收费等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完成。三是继续做好生猪、粮食和化肥等应急调查工作。四是在现有基础上确定一、两个重点课题,同产业研究所合作,开展调查研究。五以当前监审项目和农本方面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适时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以上许多工作都需要大家付出更大的努力。希望全体成本调查人员,一定要紧紧围绕发改价格工作中心,突出重点,更加扎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进一步振奋精神,与时俱进,大胆实践,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服务大局,要调查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造新业绩,为全面开创我市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新局面而努力。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