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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立法质量调研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发布时间:2010-04-15      来源: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了解《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实施效果,促进全省价格鉴证工作的全面发展,按照2009年度我省价格认证工作安排,2009年4季度,省发改委法规处、价调处和省认证中心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组成调研组,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这次调研采取了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形式,先后深入洛阳、平顶山等市,重点围绕《条例》实施过程中立法层面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新乡、济源等市发改委也按要求认真进行了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调研,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书面反馈。省发改委也精心组织了本系统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调研,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报送了书面调研材料。在此基础上,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形成了《条例》立法质量反馈情况报告。
    报告认为:对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赃物、罚没物、扣押物进行价格鉴证,是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服务的,是公正执法的基础性工作,是国家管理社会活动的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是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关系到公平公正原则的实施,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是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各自管辖的刑事、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定证据。《条例》实施6年来,省发改委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鉴证的制度建设、业务建设、机构建设、经费供给及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成绩有目共睹。
    从调研情况看,《条例》总体上是可行的,一些地方价格认证中心存在的一些经费供给、人员编制等实际问题也通过这次调研活动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有些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条例》在名称、调整对象、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对中央驻豫单位委托价格鉴证事项的管辖、价格鉴证经费供给条款的执行等方面还需要修改、完善和加强。鉴于赃物、罚没物、扣押物等管理的复杂性和国务院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正在制定之中,报告建议对《条例》作进一步调研论证,待国务院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出台后,再考虑把赃物、罚没物管理和价格鉴证分开,进而开展《条例》的相关修订工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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