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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25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委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接收、批分、审核、受理与不予受理、期限、签发、用印、公示等办公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由我委行政事项服务科统一接收。
申请人向我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以到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委行政事项服务科)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心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行政事项服务科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出据注明日期的收文处理签,按照委内各科室职责分工进行批分。属于行政事项服务科职责范围的许可事项,由中心窗口按本规定直接办理;属于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许可事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科室办理。
第四条 承办科室收到行政事项服务科批转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反馈行政事项服务科,由行政事项服务科加盖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的,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反馈行政事项服务科,由行政事项服务科加盖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的,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填写《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行政事项服务科加盖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进行补正。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由承办科室填写《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反馈行政事项服务科,由行政事项服务科加盖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的,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反馈行政事项服务科,由行政事项服务科加盖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六)凡要求采用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及法律文书等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行政事项服务科索取或查阅。
第五条 承办科室在发出《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许可有承诺时间的,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市发展改革委领导签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在期限届满两个工作日前报送。委领导签发的日期为我委作出决定的日期。
(一)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科室按有关规定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经委领导签发后,在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上加盖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印章,注明发文日期,反馈行政事项服务科,由行政事项服务科送达申请人,同时在我委网站上公布。
(二)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填写《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反馈行政事项服务科,由行政事项服务科加盖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承办科室应当填写《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写明延期的理由,由行政事项服务科加盖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 其他行政机关来我委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事项服务科统一受理,并出据注明日期的收文处理签,一个工作日内批分到相关科室。承办科室应当于我委收文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经委领导签字后反馈行政事项服务科,由行政事项服务科送达来文行政机关。需要征求委内相关科室意见的,由承办科室负责协调。
第七条 需要会签委内相关科室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科室接到会签文件两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或者提出意见。
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在发出会签文件后应当及时催办,并要求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承办科室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送至反馈行政事项服务科,由行政事项服务科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我委领取,同时在我委网站公布。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领取的,行政事项服务科应当通过挂号信函的形式,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将邮寄凭证存档备查。
第九条 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照。
依法应当由我委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
我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咨询评估、专家评审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咨询评估、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行政许可时限从出具评估、评审结果之日起计算。承办科室应当将咨询评估、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我委牵头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自我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三十个工作内不能办结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家行政听证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委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均进行公示。
我委承办的所有许可事项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均进行公示。
我委作出的所有行政许可决定均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委行政事项服务科管理,经委主管行政事项服务科的领导同意或授权方可使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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