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利、义务按本制度规定举报重大建设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各环节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有违规行为的均可以被举报:负责和参与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协作部门、金融机构、项目法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人、设备及材料供应商、社会管理机构等。
第四条 举报的范围和线索是: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套取国家建设资金;
(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招标人规避招标或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委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
(四)项目建设需要的材料、设备质量和监理、咨询等服务质量有较大问题,损害工程质量,造成重大隐患,形成豆腐渣工程或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五)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国家和省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六)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七)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八)涉外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九)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举报人认为有必要举报的问题。
第五条 举报受理单位为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具体工作由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察办)承担。
省计委或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六条 举报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坚持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秉公办事,调查实事求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电子信箱及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举报。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职务、所属单位和该单位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以及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正确名称;
(二)清楚叙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尽可能定量描述;
(四)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第九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应尊重其意愿。
第十条 省稽察办建立举报登记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失、泄密或搁置拖延。
第十二条 面谈举报或举报人来访,至少两名负责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待。要认真倾听、询问,做好记录。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后,省稽察办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查,请示领导研究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正式调查、核实,写出稽察报告,提出整改处理意见,重大问题经省计委领导审定后上报省政府。
第十四条 省稽察办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省稽察办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并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背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纪律;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第十九条 设立举报奖励金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1年4月17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举报联系地址:郑州市纬二路23号
邮政编码:450003
举报电话:5954491 5952234
传 真:5952234
电子信箱:sjwzdc@public2.zz.ha.cn
(豫计稽察(2001)4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