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
各省辖市价格认证中心,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固始县、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完善价格鉴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0〕9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要按照通知精神全面梳理价格鉴证人员情况,摸清底数。对取得价格鉴证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的人员,要加强管理,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在价格认证机构专业岗位上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方可办理业务工作。要杜绝在编不在岗、持证不在岗等问题,对价格鉴证人员调离价格认证系统或长期脱离工作岗位的,所在当我要收回相关人员所持的岗位证书,并逐级上报予以注销。凡持有国家发改委统一印制岗位证书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或其它机构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要报省价格认证中心批准。
各地岗位证书申请材料,要在每年的6月1日-15日和12月1日-15日上报省价格认证中心,经生价格认证中心审核后统一上报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附:关于完善价格兼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发改价证综[2010]96号
关于完善价格鉴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证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3]415号)中“价格鉴证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的规定,为完善价格鉴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现将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价格认证机构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证书分为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绿色)、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蓝色)、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红色),证书上加盖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鉴证证件专用章。
二、价格鉴证人员在业务活动中需要时可向相关单位或人员出示岗位证书。必要时,也可复印作为本单位文书的附件。
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条件、申报程序及考核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确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备案。
四、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对已核发岗位证书的价格鉴证员名册,应在核发后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备案。
五、价格鉴证师上岗条件:
(一)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价格鉴证师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在一个价格认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专业业务;
(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初审合格;
六、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上岗条件:
(一)在价格鉴证师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在地市级以上价格认证机构工作;
(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初审合格;
(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部门组织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实行分级核发。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核发,所需证书(空白)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领取。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核发。核发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申请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按下列程序进行:
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由申请人所在价格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连同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登记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审查同意后,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审定后核发。
九、价格鉴证人员调离价格认证系统时,岗位证书即自行废止,所在单位应要求相关人员交回所持岗位证书;因违反《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1]808号)、《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相关规定离开岗位的,所在单位应要求相关人员交回所持岗位证书。以上收回的证书应及时逐级上报至核发部门,以便在网上注销。
十、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相关信息将在中国价格鉴证网(http://jgrz.ndrc.gov.cn)上公布。
十一、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04]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登记表.doc

3、《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登记表》(略)
二○一○年四月六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