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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大幅提高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 奖励最高额为1000万元

发布时间:2010-09-06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境外、省外重大项目到我省落户,深入推进“大招商”活动,此次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调整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奖励标准提高幅度大。对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奖励标准,从原来“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1亿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达到1亿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亿美元,奖励增加1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3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亿美元奖励增加200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是对引进项目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给予奖励。针对以往许多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额很大、但注册资金少的情况,为充分调动投资人在豫投资的积极性,新增了对引进项目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高于实际到位资本金数的奖励政策。具体标准:实际形成固定资产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3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30万元人民币;实际形成固定资产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亿美元奖励增加1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三是对引进落户省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比照以上标准,奖励金额均增加50%。
 
  此次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资金,是指从境外、省外引进的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国资本,不包括政策性资金;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工业(产业)生产项目为主,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要求,对符合我省鼓励类目录的承接沿海产业转移项目予以优先资助。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项目、不符合我省产业政策项目以及产能过剩项目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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