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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27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能评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正式步入实施阶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能源消费大幅度增长,原油对外依存度逐年上升,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约束和环境压力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如何有效抑制能耗过快增长,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建立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节能作为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实行前置否决,一方面能够约束新上项目落实有关节能法规、标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能够从源头上遏制能耗不合理增长。《能评办法》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对新上项目能源利用缺乏有效约束的问题。
    《能评办法》明确,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是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新上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节能审查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或实行登记备案。
    《能评办法》规定,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耗能1000~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其他低能耗项目填报节能登记表。节能审查按照各级政府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能评办法》要求,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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