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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开采矿山缴环境治理保证金

发布时间:2012-03-31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今后,凡在我省开采矿山的,都要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3月29日通过的《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保证金制度作了详细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原则是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以及对矿区环境的破坏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缴存标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条例还明确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逾期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者恢复治理不达标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保证金组织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没有按期缴存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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