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交通和车辆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审计署关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通知》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联合对全省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报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保留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3项,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34项,其中:公安7项、交通19项、环保2项、农机4项、建设(客运管理部门)2项。具体项目可查询豫财办综[2009]40号文件——《关于公布全省涉及交通和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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