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焦发改价格〔2013〕203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卫生局: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06号)、原省发展计划委、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已经制定的乡镇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现对我市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范围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政府举办和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二、焦作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按照焦发改收费〔2007〕193号规定的乡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即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是省定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85%。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确定实际执行价格,但不得高于此收费标准。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以上医疗服务价格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政策新精神,我们将及时研究并下发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发改委、卫生厅,市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