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 |
焦 作 市 卫 生 局 |
焦发改价格〔2013〕204 号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卫生局
关于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卫生局,市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民办非营利性不设置床位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民办非营利性设置床位医疗机构(不含批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心、站),执业地点为焦作城区内的,执行市级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业地点为县(市)的,执行县级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以上医疗服务价格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政策新精神,我们将及时研究并下发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发改委、卫生厅,市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