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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3      来源: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电网经营企业收集居民用电时段和用电量情况,省电力公司要归集全省居民用电时段和用电量情况,为我省推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创造条件。
    二、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我省销售目录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不得擅自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业主属于合表用电户的,按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业主属于一户一表用电户的,向租户收取的用电费用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三档电价标准(0.86元/千瓦时)。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各地价格部门要严厉查处擅自提高电价标准的行为。
    三、各地要加大对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力度,电网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适时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解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必须按照“一户一表”的标准进行建设,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执行阶梯电价制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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