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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产业聚集区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3      来源: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县域省级产业集聚区符合产业政策的大工业用户执行河南省电网直供目录电价,是我省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的重要举措,对县域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为了进一步做好产业集聚区电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申请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的大工业用户,经省辖市及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电力部门确认后,其生产用电价格按直供目录电价执行。省辖市及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电力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报我委确认是否执行直供目录电价。
    二、县域省级产业集聚区内洗煤厂、墙材厂、混凝土厂、非建材为主导产业的集聚区内的建材企业等不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布局的企业,仍按趸售目录电价执行。
    三、各级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我省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不得超范围对省级产业集聚区外的用户和非大工业用户执行直供目录电价。
    四、省电力公司要随同趸售电费结算,及时支付县电力公司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的降价金额。
    五、各省辖市及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将产业集聚区执行大工业电价的企业情况和电量电价情况统计汇总上报我委(价格管理处HNSDJGL2010@126.com)。各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公司要准确把握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和产业政策,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好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确保及时、足额执行到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的行为。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不力的省辖市及直管县,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名单仍由我委确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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