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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3-05-24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与财金贸易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工商局、河南银监局联合制定的《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二十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达到防范非法集资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
(二)具有基金资产托管资质。
(三)在河南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河南省级分行。
(四)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从事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业务。
(五)托管业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专用办公场所、独立运营场地。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及硬件设备,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六)有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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