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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3-06-03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与财金贸易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中,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职责等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二)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投资者资本的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主要投资者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
   
    二、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二)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退任:
   (一)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企业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企业退任的。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企业退任的其他情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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