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其资产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托管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补充。
托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等基本信息。
二、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保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资产保管范围、保管期限、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账户的开立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等;并明确约定股权投资企业资产须独立于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托管机构须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四、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账户的资金收付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相关事项。
五、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信息报告职责及报告程序。
六、股权投资企业资产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及绩效分成、托管机构的托管费及股权投资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七、托管机构的更换条件及程序。
八、托管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清算中的职责。
九、违约责任。
十、托管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