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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28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与财金贸易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银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要求,结合《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河南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要求,经研究,现对《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作如下修订补充:
一、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中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修改为:“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中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第十七条“自然人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如有)和托管银行提供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该金融资产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修改为:“自然人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如有)和托管银行提供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该金融资产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
三、第三十六条修订如下:
1.“(四)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以及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修改为:“(四)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和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
2.“(五)所有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缴承诺书。认缴承诺书应当说明投资者已经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风险因素”修改为:“(五)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
3.“(六)委托管理协议(如有)”修改为:“(六)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如有)”。
4.“(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及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修改为“(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
四、第四十条新增如下内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股权投资机构备案指引》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网址路径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股权投资’”。
五、 第四十一条“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托管银行名单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修改为:“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托管银行名单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告。”
六、第四十四条新增如下内容:“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为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出具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文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经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认定后,其出具的证明文件材料,登记备案机关一律不再受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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