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的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重新制定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2013年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3-01-07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行政事项服务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