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便于公众查阅许可决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许可决定公开指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的许可决定,按
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公开的书面决定结果向公众公开。
第三条 许可决定公开方式包括,政务公开栏、媒体公告、
指定场所提供资料等,公众可以登录政府网站、焦作发改委网站或从政务公开栏、指定办公场所查阅决定公开事项。
第四条 办公室、信息中心为接受查阅提供相关许可决定结
果等资料的责任科室,有专人负责办理提供查阅登记手续,注明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
第五条 公众查阅许可决定,需出示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有
效证件,并按照规定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查阅或者暂缓提供查阅:
(一)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
(二) 被查阅资料与当事人(查阅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 查阅有关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阶段尚未结案
的;
(四) 被查阅后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五) 其他不应查阅或暂缓提供查阅的情形。
第七条 查阅人如遇应公开提供查阅而被拒绝或刁难等情况,可向本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3569397),一经查实,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并告知查阅人。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