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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改委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与送达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23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方便被许可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手
续,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个口子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统一受理制
度,均由一个口子受理,由熟悉业务的正式公务人员负责,重点对申请许可的条件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询问要耐心及时做出说明解释。
第三条   (申请条件)申请条件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事项
的申请依据、标准、基本要求,以及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具体以在受理场所公式的内容为准。
第四条   (申请处理)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很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或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同意受理)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我委加盖
“许可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一式二份,分别出具给申请人和留存归档备案。
第六条 (不予受理)经审查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须向申
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日期、说明理由,其中:
1、申请事项依据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据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七条   (收文)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在当日或次
日连同申请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交局办公室收文。
第八条   (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作出后在七日内由我委
负责送达申请人,送达可以实行当面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定形式,送达必须二人以上,并制作送达回证。许可决定在局政务公开栏,方便公众查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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