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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改委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23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第一条   经确认受理并交由办公室收文后的许可申请事项,其内部审查程序、办理期限等有关规定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审查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除当场做出决定外,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 确定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项;
(二) 对许可申请实质性内容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形式采取书面核查或实地核查等,并按照规定作书面记录;
(三) 工作人员拟定审查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阅;
(四) 由委主任签发或者决定是否提交集体讨论;
(五) 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委公章的批准文件、证明文件或者许可证等其他有效文本。
第三条   (期限)一般许可申请事项应当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情况特殊,经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做出决定,延长的具体期限以及延长的理由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本委审核转报省发改委的许可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   (告知与听取意见书)对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收到告知书起五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相关业务科室须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申请事项,须在焦作市发改委网站予以公告,期限书面反馈建议意见。
第五条   (听证权利)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听证的具体范围、相关制度别行制定。
第六条   经审查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下达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利害关系人确定)根据行政许可具体事项性质、许可后的直接利益内容、采取听取意见、经验惯例、调查分析等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由经办科室提出初步建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   经听证的行政许可,在吸纳听证意见的基础上,由经办科室提出许可、暂缓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审签,由委主任签发行政许可决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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