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委机关重要工作之一,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机关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信访工作委主任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及科室单位按工作职责承办。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机关行政信访,并督促全委其他信访的处理、办结、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对来信来访应认真登记,简要填写信访内容,
提出承办意见并及时记载办理情况。委领导亲自受理的信访由办公室登记并根据委领导的意见处理或转办、督办。
第五条 严格自办、转办信访工作:
(一) 自办信访责任到人,限期查办,凡属于委机关受理的来信来访,必须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来信及自立案件,有关科室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查办结果。
(二) 自办信访的处理结果要与信访者见面,合理的及时落实解决,申诉无理的要耐心解释,纠缠不放的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三) 不属本委受理的信访要及时转办,转办信访中不需报结果的要注意了解情况,要求报结果的应及时催办,保证按期结案,具名来信一般应及时答复来信人,说明情况,告知来新信去向。
第六条 上级交办要报结果的案件,到时不能报结果的要回复原因,并提出结案日期。
第七条 上级交办和自立案件的查处材料各科室要妥为保存。经办人签字后装订成册,年终归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