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目的和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发改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遵守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发改行政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 行政复议职责
委产业政策(法规)科是我委的复议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和人员调查,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合,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三、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市发改委
1、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2、具体行政为依据的规定审查申请。
四、 行政复议受理
1、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审查申请的,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应当由本委受理的,自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 行政复议决定
1、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到有关发改行政部门;
2、有关发改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外);
4、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5、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使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6、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日内作出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及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六、 复议跟踪责任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委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政府或省发改委申请复议,市发改委应履行下列职责:
1、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2、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向复议机关陈述理由和意见;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