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改行政监察投诉举报工作,保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改行政监察投诉举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采用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就涉及的发改工作违纪违规行为以及行政效能向发改主管部门检举投诉。
第三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发改工作违纪违规行为以及行政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委监察室投诉举报。
第四条 监察室受理及查处投诉举报的程序:
(一)登记。设专人受理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填写《焦作市发改委行政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统一编号,并按举报件的性质进行分类。
(二)呈报。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在当日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委领导阅批。
(三)移送。对不属于本级发改部门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案件,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者。
(四)查办。对已经领导批示的自办举报案件,组成调查组,按照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程序办理。一般案件,自受理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情况较为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五)提交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案件办理完毕,调查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结论和监察建议,经监察室主任审签后,报委党组议决。委办公室根据委党组织的决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归档。举报案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七)信息反馈。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将办理情况和查处结果作书面汇报;对自办案件,应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署名举报者。
第五条 向社会公布发改行政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地址,并在委办公楼设立举报箱。
第六条 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者的姓名和案情。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 投诉举报地址和电话:焦作市发改委监察室(地址:焦作市阳光大厦221房间)。电话号码:3569397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