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证发改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听证,是指发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决定之前,组织有关方面,对予以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合理性进行论证或质证。
第三条 举行听证的范围为:
(一)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 发改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
项;
(三) 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事项。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发改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二十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及发改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六条 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应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听政告知和送达由许可审查科室负责。
第七条 听证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为主并公开进行。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根据不同许可申请区别确定:
(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事项,主要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听证参与人代表制方式产生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产生的条件、程序另行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听证有主持人、申请人、审查许可工作人员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熟悉行政许可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有本委负责人指定。
第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经办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必须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经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由许可审查科室依据听证笔录,在举行听证后制作听证纪要。听证纪要内容包括:(1)听证会基本情况;(2)听证会参加人扼要陈述;(3)对许可的主要意见。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