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委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发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发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焦作市发改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
(一) 执法主体公示。公示市发改委及其依法委托和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 执法依据公示。公示发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的文件;
(三) 执法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公示。公示发改行政审批程序、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
(四) 执法结果公示。公示行政审批结果、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结果;
(五) 执法监督的公示。公示发改委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第三条 焦作市发改委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刊、网络,以及其他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将我委及所属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人员情况、执法依据、审批程序、处罚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方式等内容进行公示;同时将有关内容输入焦作市发改委网站,方便发改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和监督。
第四条 焦作市发改委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内容有:
(一) 办理发改项目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
(二) 征收基金、收费证年检及其行政许可及项;
(三) 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 站点项目稽查情况;
(五)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六) 招投标项目的预审备案情况;
(七) 物价调控及听证有关及项;
(八) 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焦作市发改委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机构为发改委行政执法机构和委信息中心办理。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 焦作市发改委行政执法公示时间为公示内容发布后一个月内,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因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改正,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异议的,该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评为当年度行政执法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由焦作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