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焦作市发改委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统一申请和使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套印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条 委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委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年检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如实填写《行政执法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法定权限、处罚种类等内容,并附有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任岗位及职务、参加培训的时间和考试合格证书。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将执法依据、法规权限、处罚种类、证件式样及持证人员名册,按《河南省行政执法规定》严格审查、统一整理后,报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上应张贴持证人员的照片。照片上加盖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钢印。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加盖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钢印的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执法证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策法规科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市发改委注销其执法证:
(一) 利用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的;
(二) 违法执法的;
(三) 越权使用执法证件的;
(四) 玩忽职守的;
(五) 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本工作岗位,有政策法规科负责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证遗失,必须及时由本人所在的科室出具书面材料送政策法规科备案,经政策法规科同人事处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正每年定期由各科室统一提交委政策法规科,经汇总后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验证;未经验证的行政执法证无效。
第十二条 依法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的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委托行政执法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