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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9-10-19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规范焦作市发改委审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价委员会)工作,使政府定价和收费管理做到科学、规范、民主、公开,根据国家计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第17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价委员会是焦作市发改委制定、调整商品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
第三条   市管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其制定或调整,需有审价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 列入《焦作市定价目录》中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 省以上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只制定代表品价格的,其非代表品的商品或服务价格。
第四条   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还可以召集委内有关科室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根据定调价内容,决定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对列入审议范围的商品、服务价格,承办科室按照规定程序拟定定调价方案,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没有必要提交会议审议的,可授权承办科室以其他形式如科务会议形式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承办科室拟定定调价方案之前,可根据需要委托市价格事务所对拟调商品、服务进行成本调查、审核。
第八条   定调价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各位委员和有关人员。需送达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 制定或调整商品、服务的现行价格、有关成本调查资料和相关背景材料;
(二) 制定或调整商品、服务价格的初步意见;
(三) 制定或调整商品、服务价格对申请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等;
(四) 社会有关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五) 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纪要;
(六) 经过专家论证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经前次审价委员会审议,重新修改后再次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定调价方案,应当作必要的说明,并附前次会议记录。
第九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包括以下程序:
(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和要求;
(二) 承办科室有关负责人陈述定调价方案;经过听证的,陈述听证会纪要;经过专家论证的,陈述专家意见;
(三) 承办科室或受承办科室委托的单位,作定调价商品、服务价格有关成本、费用、经营状况审查情况的说明;
(四) 审核委员会成员就定调价方案及成本调查的有关情况进行提问;
(五) 承办科室或受承办科室委托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回答审价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
(六) 审价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
(七) 主持人总结。
第十条   经办科室应当根据审价委员会审议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文。
审价委员会认为对定调价方案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在方案修改后重新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审价委员会审议后,对定调方案不予通过的,应按规定程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审价委员会认为需向委主任或委主任办公会议报告的,经报告批准后再办文。
第十二条  对我市影响重大的定调价方案,须按照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的组织以及会议记录由承办科室负责。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档案与办文稿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的核准,参照此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4年9月1日起实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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