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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行政执法标准

发布时间:2009-10-19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件》)、《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 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标准
(一) 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主体合法
1、各科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得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科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企业、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 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科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2、普通程序
(1) 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 依法处理申请
a、 行政事项服务科受理:县(市)区发改委、市直申报单位需提供请示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表、项目简介等所报材料,由首接负责人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并经科长审定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材料不全等不合格件及时说明原因退回。
b、 大厅受理承诺单位。县(市)区发改委、项目法人单位将有关请示文件、可研报告及附件等材料报至服务大厅窗口,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窗口出具受理承诺单,正式受理。
(3) 审查
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事项服务科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b、 需要对申请材料实施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事项服务科将有关材料连同受理承诺单位转送相关业务科室处理。
c、 业务科室审核。业务科室分管人员对申报材料认真审阅,并提出是否需要补报新的证明材料或审核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及时起草文稿送科长审核,并要将前期办理情况向科长汇报。
d、 科长复审签字。科长审核项目有关材料,听取科里分管人员的办理情况汇报,必要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相关材料如不合格,说明理由并汇报主管主任后退回我委窗口;如果合格,及时签字,必要时送有关业务科室会签。
(4) 作出书面决定
a、 主任或主管主任审核签发。科室人员向主管主任汇报前期办理情况,主管主任审核有关材料,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 具体承办人印发。委领导签发后送办公室编号、登记、将文稿送办公室和文印室校队、打印。
c、 批文送达窗口发放。将文件送我委窗口加盖印章,由窗口负责将文件发送给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同时报送省发改委。
d、 归档、分发。承办人将文件交科室内勤归档,分发至委内有关科室和主送抄送单位,文稿和成文归档办公室。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 颁发证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
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
2、听证程序
(1) 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本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
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本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 听证的进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第48条的规
定执行。
(3) 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 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 依法给予补偿。本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 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机关可按照依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七) 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
各科室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科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会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科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 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第一,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 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处事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与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一一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构备案。
2、一般程序
(1) 经批准立案(内容略)
(2) 调查取证(内容略)
(3) 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 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
(6)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略)
(7)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内容略)
3、听证程序
(1) 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 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 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
(六) 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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