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天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地 址:丰收东路15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泉
联系电话:0391-2901838
接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13年8月8日至2013年8月16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住宅用房测绘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
一、超范围收取测绘费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在二手房转让交易过程中,违反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文“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测绘费”之规定,对部分不应该收费的房屋实施了二次测绘并收取费用。由于你公司对二手房测绘收费使用的是税务定额发票,不显示房屋面积、计费标准等主要内容,违法金额无法计算。
二、未执行收费公示
在服务大厅的收费公示栏中只标示了三项分类收费标准中的最高收费标准1.36元/平方米,未按规定将所有收费标准(0.6元、0.9元/平方米)及主要工作内容说明公示完整,该行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登记在《检查登记表》里,你单位予以盖章确认。另有《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照片复印件为证。我委已当场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超范围收取测绘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价格违法行为;未执行收费公示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处理过,超范围收取测绘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行为(一)罚款50000元;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未执行收费公示的价格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I级,I级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以上两项共计罚款50200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502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