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电信焦作分公司
地 址:焦作市人民路农科所
法定代表人:单保明 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依法于 2012年9月 26日至2012 年 10 月 23日对你公司的电信套餐资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违法事实如下:
2012年1月至9月期间,依据豫通局函[2009]17号文批复的大众套餐(区域优惠)T4:月基本费9—15元(包含用户消费的通信费用),本地主叫区域内0.1—0.15元/分钟,区域外0.25-0.4元/分钟,本地被叫免费,小区长途优惠0.1-0.15元/分钟.在促销电信一毛卡时,将批复的月基本费9—15元,更改为月基本费(小区促销包功能费,不包含用户消费的通信费用)8元含来电显示(带4号码送来电显示,收取2元基本费)向用户收取,通话资费为小区内市话、长途0.1元/分钟 ,小区外市话0.2元/分钟,长途0.39元/分钟。该项 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宣传单、业务登记单、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为证。
我委已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公司的违法事实的行为较重。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价格违法罚款200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二0一三年 十 月三十 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