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山阳区定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焦作市塔南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段海东 职务:主任
电话:0391-3932712
经查,你单位违反焦作市发改委、焦作市卫生局,焦发改收费【2012】132号文件“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是省定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85%。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确定实际执行价格,但不得高于此收费标准”的规定,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超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11826.75元人民币。
上述违法事实有病人费用清单、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检查统计表为证。
我委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列的“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多收价款11826.75元人民币退还患者,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26.75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价格违法所得11826.75元人民币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