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陟县嘉应观景区管理局
地址:武陟县嘉应观乡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宋鹏飞 职务: 局长
根据全省旅游市场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焦作市假日旅游协调会议指挥部要求,我们检查组于2012年9月24日开始对你单位明码标价及停车场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售票处未悬挂明码标价价目牌,景区内商品销售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 933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第六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而你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你单位未标明景区票价标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
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
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
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所列的“不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
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停车场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匡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之规定,
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
列的“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
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
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罚款3000元;依
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
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擅
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价格
的行为罚款5000元。
限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
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8000元上
缴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将根
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的3%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目
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0一三年一月十目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