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锦隆建开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焦作市太行中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翟四四
根据焦发改价检[2012]583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委于2012年10月8日对你公司正在销售的赛纳溪谷项目41、42、45三栋商品房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41、42、45三栋楼房有6套正在销售。销售价目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缺少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
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我委2012年8月已经多次对你单位进行过提醒告诫,你单位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价行为应从裁量阶次为IV。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河南省发展改革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四)《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阶次为IV,行政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6套正在销售的房源每套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18000元。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款180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我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