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总站
地 址:焦作市迎宾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田红建 职务:站长
接群众举报,我委于2013年2月8日至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对身高未满1.2米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要求购买全价车票乘车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于乘客流动大,具体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交通部、国家发改委交运发(2009)275号文件中:“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身高1.2米以下儿童、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列“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定价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50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三年三月五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