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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青天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4-01   文号:焦发改价检处 [2013] 34号   来源:价检局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当事人:博爱青天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博爱县寨豁乡青天河村南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明友 职务:局长 电话:8972928

本机关依法于2013517日至2013518日对你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销售门票

(一)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978号)文件规定“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你单位2012年元月至20134月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优惠率超过门票价格的20%,具体数字无法统计,多收价款无法计算。

(二)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978号)文件规定“对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残疾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1.40米以下儿童等实行免票”,经查,你单位2012年元月至20134月对残疾人游客收取60元全价门票,未执行免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具体数字无法统计,多收价款无法计算。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你单位景区内,部分商店、饭店酒水柜台经营商品均未明码标价,靳家岭停车场收费未公示。

上述违法事实登记在《检查登记表》里,你单位予以盖章确认。另有《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照片复印件为证。我委已当场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优惠率超过票价格的20%、对残疾人不执行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商店、饭店酒水柜台未明码标价,停车场收费未公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不执行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无以下的罚款。”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不明码标价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销售门票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以上共计罚款9000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90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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