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
地 址:焦作市建设东路光亚路口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楚永红 职务:局长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1]1528号)文件要求,我检查组于2011年11月3日至11月4日对你单位2010年秋季以来的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向区属各学校收取教师学业水平测试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此行为为代收费行为,已全部用于支付考务费用,无结余。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对违法收费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
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10000元罚款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我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