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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4-01   文号:焦发改价检处 [2014] 1 号   来源:价检局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当事人: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焦作市解放东路21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隋耀光 务:总经理 电话:3901109

本机关依法于20131210日至201412日对你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违法事实如下:

一、重复收费

根据《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交市财政的“每平方米120元的配套费中,分配26元用于燃气供气管网、调压站、直至入户设施的建设,由燃气部门(企业)负责更新、维护、管理”。经查,你单位所属设计分公司于20121月至201312月期间,以每户30元——60元的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复收取燃气施工图设计费。由于你单位在实际收取过程中,有收有不收的、有减免的,统计不准,账目不清,因而造成在检查中具体数字无法统计,多收价款无法计算。

二、越权制定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制定焦作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及相关收费的批复》(焦价审批字【2004124号该文件规定“原焦价房字【1996137号文批复的煤气管道开户安装费按开户费500/户、安装及材料费2100/户执行”。经查,你单位于20121月至201312月期间,未经价格部门批准,自定标准,以每户200元的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燃气IC卡表差价。由于你单位在实际收取过程中,有收有不收的、有减免的,统计不准,账目不清,因而造成在检查中具体数字无法统计,多收价款无法计算。

上述违法事实登记在《检查登记表》里,你单位予以盖章确认。另有《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协议合同、发票复印件为证。我委已当场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重复收取燃气施工图设计费,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所列的“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收取燃气IC卡表差价的行为,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重复收取燃气施工图设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90000元;

(二)对越权制定标准收取燃气IC卡表差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

以上共计罚款140000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1400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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